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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8〕2号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7   点击: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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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淄人社发〔2018〕15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适时调整。2018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万元,对享受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和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的,起付标准不变。

二、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纳入一体化结算拨付系统和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将大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保费用一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根据大病保险服务协议,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一并结算拨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急诊未住院、门诊急诊抢救成功、未经院前急救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按门诊统筹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四、我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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