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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慈善医院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09-27   点击: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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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慈善医院的管理,确保慈善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困难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淄博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淄博市慈善医院由市慈善总会与市第八人民医院共同建立。按照市慈善总会的工作安排,开展日常医疗救助工作,并适时开展医疗救助项目。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对医院的慈善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第八人民医院及所分布在社区的医疗诊所网点,形成慈善门诊,对市慈善总会提报的医疗救助对象按标准免费提供医疗服务(重点缓解受助对象的日常打针、吃药的困难)。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医疗设备由市慈善总会通过向社会募集注入,每年分两次与市第八人民医院进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适时开展医疗救助项目另行安排。
第五条 救助范围:①医疗救助项目由市慈善总会适情制定救助计划,统一安排;②日常医疗救助范围为张店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人员和市属及以上企业的困难职工家庭,每年分别救助1000户。
第六条 救助标准:医疗救助项目救助标准按项目的情况适情而定;日常医疗救助按每年360元标准,由市慈善总会统一发放慈善医疗救助证,受助对象持证在市慈善医院及分布在社区的慈善门诊网点免费领取价值360元的药品或医疗服务。
第七条 救助申报审批:市慈善总会每年在12月份制定计划,下发通知进行部署,以次年一年为救助时限。①张店区享受低保的特困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向所在社区向镇、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道办核实、公示后,报张店区慈善总会审核汇总后,报市慈善总会审批。②市属及以上企业困难职工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作单位核实、公示后,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确定后,由市慈善总会安排发放慈善医疗救助证。标明受助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附个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分别经张店区慈善总会、工作单位确认盖章,市慈善总会审核盖章后生效。汇总名单提报给市慈善医院。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应持慈善门诊医疗救助证到市慈善医院或所分布在社区的慈善门诊网点就医。慈善医院(门诊)应将受助人员的姓名、医疗情况、就医时间和金额等情况如实登记造册。
第十条 慈善医院(门诊)应当向公众履行告知义务。在医院(门诊)醒目位置安装“淄博市慈善医院(门诊)”标示,同时设立宣传栏及时公开医疗内容和药品价格,详细说明与实施慈善医疗救助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慈善医院(门诊)应当及时满足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所提供的所有药品,按国家卫生药品管理部门规定认可质量标准,统一采购,保证质量。
第十二条 慈善医院(门诊)医护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热心周到地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慈善医院(门诊)对医疗受助对象免收挂号费、门诊费、换药包扎费;医疗用药享受采购价,同时检查、化验费减免50%。
第十四条 慈善医院(门诊)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医疗服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在医疗医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有市第八人民医院负责。
第十五条 慈善医院(门诊)的管理和服务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听取受助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六条 市慈善总会要加强对慈善门诊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慈善医院(门诊)落实医疗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医疗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慈善医院(门诊)工作人员进行慈善理念教育、培训;
(四)检查慈善医院(门诊)所购药品的质量优劣;
(五)帮助慈善医院(门诊)解决难题,创造良好的医疗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九年一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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