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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惠保2023”参保须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点击:1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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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一、参保对象: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新市民及户籍地在淄博但在市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按照自愿原则,可按规定投保淄博市“淄博齐惠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淄博齐惠保”)。

二、参保条件:参保人必须是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新市民及户籍地在淄博但在市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对于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承保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年度保费:

1.22岁及22岁以下无既往症人群69元/人(人民币陆拾玖元整);

2.50岁及50岁以下无既往症人群99元/人(人民币玖拾玖元整);

3.50岁以上人群及50岁以下有既往症人群149元/人(人民币壹佰肆拾玖元整);

4.低保、特困人群10元/人(人民币壹拾元整);

四、参保期:产品发布日0时起至2023年11月24日24时止。

五、保险期间:本保障计划的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间自2023年11月25日0时起至2024年11月24日24时止。

六、免赔期:本产品不设置等待期,2023年11月25日0时即时生效。

七、参保份数:每位被保险人仅限壹份,超出壹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受益人:法定受益人。

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仅限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其他关系投保,投保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可投保)。监护人须确定对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拥有法定监护权,确定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信息真实有效,确定承担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办理保全理赔等义务;如有不实,该监护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十、医保个人历年结余账户支付约定:符合淄博市医保个人历年结余账户支付规定的用户,可以用医保个人历年结余账户支付本产品保险费,详见本产品参保页面的《医保个人历年结余账户支付授权书》。

十一、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本产品为医疗费用补偿型,总体给付原则是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及商业保险机构等)汇总给付金额不超过参保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二、关于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约定:

(一)针对“责任一保障”(详见《保障计划及产品条款》),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等先行报销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所属社会医疗保险:指淄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十三、关于投保期间撤单的约定:

若投保人需要取消投保的,应在投保期间(产品发布日0时起至2023年11月24日24时止)内提出,相关保费全额原路退回至投保人。保险公司不承担撤单前后的保险责任。

使用个人医保账户余额购买的,购买成功后无法申请撤单。

十四、关于保全的约定:

(一)信息变更流程:

本项目在参保时已经与医保系统进行身份校验一致,若后续需要进行参保信息变更的,请到本承保公司公布的服务网点窗口同步办理。

变更所需资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被更正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终止参保:

在参保期(2023年11月24日)后,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障,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申请之日起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产品承保公司向参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对应未满期保费,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产品承保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中使用个人医保账户余额购买的,购买成功后无法申请撤单。

本产品保险期间内,若您申请提前解除合同,将会遭受一定损失。本产品将按照如下公式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费用比例)×(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从11月25日开始起算,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终止参保所需资料:被保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需补充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若被保险人身故需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有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死亡证明复印件、关系证明、销户证明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及主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十五、本产品承保运营等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共同监督。

十六、本人已知悉且同意该产品仅提供电子保险凭证事宜,参保人可在“淄博齐惠保”公众号查询参缴凭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所组成的共保体提供的参缴凭证作为本产品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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